巫山县永致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90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9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巫山县永致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宏伟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TPTD4F
地址:巫山县抱龙镇庙梁村二社
2018年9月18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对巫山县永致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碎石生产设备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2016年建成后未经验收碎石生产设备于2018年8月25日投入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巫山县永致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抱龙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和《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在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环保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和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