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第三经营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89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8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一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第三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喻可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FM291D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八颗街道武华村3组
我队于2018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堆放有约210个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油漆桶,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