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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华兴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88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8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金华兴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61822146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新市工业组团内新光一路6号

 

我队于2018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把约210个废油漆桶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庆市一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工商执照、环评书以及其它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