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81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8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3940950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
2018年8月1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石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未修建危险废物贮存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物代码:900-041-49)临时贮存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构成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环境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