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4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尖山子村 |
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新建项目选址于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尖山子村,厂区占地面积62500.27平方米。拟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2条60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并配置2台15兆瓦汽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以及配套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在垃圾低位热值达到设计点7500千焦/千克时,纯凝工况下年最大发电量23000万度、年最大售(上网)电量18000万度,在对外供汽82吨/小时工况下年最大发电量5200万度、年最大售(上网)电量2200万度。拟建项目优先从梅江河取水,不足部分由朝阳水库补充,配套建设相关取水管线和泵站。 拟建项目处理璧山区范围内收运的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的且热值满足入炉要求、不需要进行预处理及新增暂存设施的废物。拟建项目不含垃圾收运系统,生活垃圾由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将垃圾用专用运输车密闭运输至拟建项目厂区,其他废物由产废单位或废物回收单位等采用满足“三防”要求的运输车运至拟建项目厂区。 拟建项目总投资75328.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410.2万元。 |
(1)大气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炉采取“3T+E”燃烧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拟建项目2条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SNCR+干粉喷射系统+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后经1座80米高2筒集束式烟囱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预留SCR安装位置。垃圾贮坑、卸料大厅采取密闭负压措施,收集的臭气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处理;非正常情况下收集的臭气送“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除臭系统处理后经46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污水处理站高浓度臭气收集后采用“碱洗+水洗+生物除臭+氧化工艺”处理,污水处理站低浓度臭气收集后采用“水洗+生物除臭”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污水处理站膜浓液处理系统雾化干燥废气经碱洗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飞灰养护间飞灰固化稳定化废气采用风道型纳米光子空气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污水处理站UASB系统产生的沼气经生物脱硫处理后送污水处理站膜浓液处理系统雾化干燥利用,非正常情况下沼气送至应急火炬燃烧器燃烧处理。熟石灰、活性炭、飞灰采用密闭输送方式,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仓均设置有仓顶布袋除尘器。环评综合考虑各环境影响因素,并结合《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等相关要求,拟建项目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建项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住户搬迁的承诺函,璧山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拟建项目投产前完成搬迁工作。今后在拟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约279立方米/天)、运输车辆冲洗水(约16立方米/天)、车间地坪及道路冲洗水(约3立方米/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约9.2立方米/天)等高浓度混合废水,经设计废水处理规模为680立方米/天的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两级反硝化+外置UF+一级RO+二级RO”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和空压站含油废水等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要求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标准要求后与锅炉排污水等一起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回用于炉渣冷却、废气处理系统、飞灰稳定化、运输车辆、车间地坪及道路冲洗用水等。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浓液约74.3立方米/天,采取“软化+过滤+高压RO+雾化干燥”工艺处理,产生的清液返回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拟建项目利用原水制备除盐水,采用“二级RO+EDI”工艺,制备过程中废水的产生量约1255.1立方米/天,经絮凝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参照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后排入三岔河汇入梅江河。采取以上措施,拟建项目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生产废水输送管道敷设采取“可视化”设计;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硫酸储存罐区、盐酸储存罐区、氢氧化钠溶液罐区、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等区域设为重点防渗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危险废物贮存库、飞灰养护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采取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 (4)声环境影响及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在临近冷却塔的西厂界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后,环评预测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在厂区内设有飞灰仓及飞灰养护间,对飞灰采用水和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6.3条要求送重庆市长寿区马家沟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豁免管理清单,经处理后满足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炉渣外运综合利用;净水站泥渣交建筑渣场处置或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脱硫塔底泥经脱水处理后与废水处理浓液过滤产生的滤渣、雾化干燥系统产生的固渣、厂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除盐水系统产生的废滤料和废树脂、活性炭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废布袋、化验室废液、废弃的飞灰稳定化物吨袋、空压站废滤料、废机油、废油漆桶、废油桶等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6)环境风险及措施。拟建项目综合环境风险潜势为Ⅲ级,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主体关键装置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进行集中监视和控制,在DCS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能进行紧急停炉、停机操作;对焚烧炉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进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硫酸储罐、氢氧化钠溶液储罐、盐酸储罐和尿素溶液配制罐等设置围堰;设置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报警器;设置3000立方米污水处理站调节池、15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和650立方米事故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采取上述措施后,拟建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
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了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取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手续,璧山区水利局出具了关于同意在梅江河和朝阳水库取水的批复。拟建项目总体符合《重庆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符合重庆市及璧山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
拟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