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6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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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油基岩屑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 重庆市綦江区綦江工业园区北渡铝产业园 | 重庆远达碳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背景。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无废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158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拟开展“无废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根据环办固体函〔2022〕158号附件3,中石化重庆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首批适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政策企业,其产生的油基岩屑及热解处理后的灰渣(危险废物类别HW08,危险废物代码072-001-08、900-000-08)交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定向利用,利用过程明确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綦江电厂将页岩气开发产生的油基岩屑以及热解处理后的油基岩屑灰渣替代燃煤化石燃料,送入煤粉锅炉焚烧发电,HW08油基岩屑处理能力100000吨/年”。为推动中石化“无废集团”建设试点工作,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明确由其成立的重庆远达碳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依托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燃煤锅炉实施该项目。重庆远达碳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油基岩屑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拟建项目”)在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现有厂区实施,依托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已建成的2×1114吨/小时“W”型煤粉炉、2×330兆瓦燃煤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将中石化重庆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的页岩气区块产生的低位热值不低于3兆焦/千克的油基岩屑(危险废物类别HW08,危险废物代码072-001-08)替代部分燃煤化石燃料,送入煤粉锅炉焚烧发电。拟建项目主要新建危废储存间、厂内危废输送系统及配套的洗车系统、计量系统、控制系统等,其他公辅工程主要依托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现有设施。新建危废储存间占地面积约1242.36平方米,包括危废卸料间、储料间、给料设备间、辅助用房等,设置危废暂存系统、危废卸料及预处理系统、危废给料系统等。拟建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等相关设施一次性投资建设,油基岩屑设计总处理能力10万吨/年。拟建项目拟分期实施,一期油基岩屑掺烧规模为2.5万吨/年(掺烧比例为燃煤量的1.53%),二期油基岩屑掺烧规模增加至10万吨/年(掺烧比例为燃煤量的6.14%)。拟建项目一期实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后,再逐步提高油基岩屑掺烧规模开展二期项目。 拟建项目总投资19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元,占总投资的16.44%; |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废气主要为危废储存间车间废气及锅炉焚烧废气。拟建项目危废储存间车间废气负压收集后经“二级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2台燃煤锅炉均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分别经“SCR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双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240米高混凝土内套双管集束钢制烟囱排放。拟建项目实施后,燃煤锅炉燃烧烟气经企业现有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及其他重金属参照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参照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排放限值要求。目前燃煤锅炉燃烧烟气已设置废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因子包括废气量、烟气温度、氧含量、湿度、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拟建项目实施后新增自动监测因子氯化氢、一氧化碳。拟建项目采取以下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卸料及预处理均在密闭危废储存间内进行,给料设备采用密闭皮带输送机与输煤系统对接。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拟建项目以危废储存间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位于园区规划范围内,该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这类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车辆清洗废水(约4.32立方米/天,其中一期约1.08立方米/天)、地面冲洗废水(约0.27立方米/天)、生活污水(约1.22立方米/天)及初期雨水等。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收集后经隔油预处理后,进入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2×50立方米/小时)采取“混凝沉淀池+过滤池”处理后回用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生产用水,不外排。新增生活污水依托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内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能力5立方米/小时)处理后进入复用水池回用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生产用水,不外排。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拟建项目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洗车平台、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管沟等设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涉及危险废物暂存的危废储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采取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拟建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主要为大气沉降、垂直入渗、地面漫流等。通过采取废气治理、分区防渗、设置事故池、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5)声环境: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振动篦子、破碎机、链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各类泵和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应严格核实拟接收的油基岩屑的相关信息,按照入厂控制指标要求对油基岩屑进行指标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予接收,并详细记录入厂原料的检测台账,对台账和化验单归档。拟建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隔油池及事故池污泥收集后与油基岩屑一起进入燃煤锅炉焚烧处理。拟建项目实施后,燃煤锅炉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需按要求分别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后妥善处置,如果鉴别结果属危险废物应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如果鉴别结果不属于危险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含油手套或抹布、废弃包装物、化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2023年7月1日后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可接受。 (7)环境风险: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目前已按要求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拟建项目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危废储存间内设置集液池和收集沟,并采取防腐防渗措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危废储存间设置VOC检测和报警装置;煤粉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依托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现有闲置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的2#调节池作为拟建项目事故池兼作初期雨水池,雨水管道设置切换阀;严格执行油基岩屑入厂控制指标要求,严格控制入炉油基岩屑的掺入量,避免掺烧油基岩屑后影响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稳定运行;燃煤锅炉或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时及时停止油基岩屑投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碳排放: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每年预计减少燃煤耗量约11685.71吨/年(其中一期减少约2921.45吨/年),减少碳排放总量约27806吨二氧化碳/年(其中一期减少约6809二氧化碳吨/年)。 (9)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实施后锅炉烟气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量均未超过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现有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拟建项目实施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指标为:氯化氢61.834吨/年,氟化氢12.094吨/年,一氧化碳1588.884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3868吨/年,铊及其化合物0.4112吨/年,镉及其化合物0.2382吨/年,铅及其化合物0.063吨/年,砷及其化合物0.6486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2644吨/年,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1.3524吨/年,二噁英类毒性当量1.986克/年,颗粒物2.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180吨/年。应依法取得相应指标。 |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