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10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丰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丰都工业园玉溪组团 |
|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拟建项目选址于重庆市丰都县龙孔镇玉溪村三社,位于丰都工业园玉溪组团范围内,占地面积39677平方米,建设性质为新建。拟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条40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线,并配置1台10兆瓦汽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以及配套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在垃圾低位热值达到设计点7500千焦/千克时,年最大发电量6708.98万度。拟建项目处理丰都县范围内收运的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后的沼渣。拟建项目不含垃圾收运系统,生活垃圾由环卫集团负责将垃圾用专用运输车密闭运输至拟建项目厂区,沼渣由产废单位采用满足“三防”要求的运输车运至拟建项目厂区。 拟建项目总投资约289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310万元,占总投资的18.4%。 |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废气主要有焚烧炉烟气、垃圾贮坑恶臭气体、卸料大厅恶臭气体、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污水处理站UBF系统厌氧处理产生沼气、各贮仓粉尘(包括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仓、水泥仓)等。拟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炉采取“3T+E”燃烧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3%。拟建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脱硝(SNCR)+半干法脱酸(旋转雾化反应器)+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后经10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垃圾贮坑、卸料大厅、污水处理站内各产臭构筑物采取密闭负压措施,臭气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停炉时收集的臭气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污水处理站UBF系统厌氧处理产生的沼气作辅助燃料进焚烧炉燃烧,非正常情况沼气经脱硫后下引入火炬燃烧。石灰、水泥、活性炭采用气力输送设施进行密闭输送,石灰仓、活性炭仓、水泥仓及飞灰仓均设置有仓顶布袋除尘器。拟建项目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厂内排水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化学水制备系统产生的浓水、生活水净化装置排水等部分回用于炉渣冷却、飞灰固化、冲洗用水及石灰浆制备用水等,剩余部分作清净下水经雨水管网排放。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约100立方米/天)、车辆冲洗水(约2立方米/天)、车间地坪及道路冲洗水(约11立方米/天),与收集的初期雨水等一起经处理规模为150立方米/天的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BF+MBR+NF+RO”工艺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浓液喷回焚烧炉燃烧处置。拟建项目处理后外排废水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其余因子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参照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进入玉溪组团龙孔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污水及化验室废水经生化池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参应照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进入玉溪组团龙孔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现阶段,玉溪组团龙孔片区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展建设,根据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该污水厂处理工艺设计将充分考虑拟建项目外排废水的接收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未正式投入商业使用前,做到废水零排放,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管。环评要求,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未正式投入商业使用前,增加建设一套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一套中水处理系统及配套中水回用水池和管网等;拟建项目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应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要求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剩余部分进入中水处理系统处理;拟建项目渗滤液、车辆冲洗水、车间地坪及道路冲洗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应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车间地坪及道路冲洗、石灰浆制备,剩余部分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一起进入中水处理系统处理;经中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中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液回用于炉渣冷却和飞灰固化;化学水制备系统产生的浓水部分用于炉渣冷却,剩余部分与锅炉排污水、生活水净化装置排水一同作清净下水经雨水管网排放。 采取以上措施,拟建项目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拟建项目生产废水输送管道敷设印发采取“可视化”设计;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飞灰固化车间、飞灰养护车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油罐区、氨水储存区等区域设为重点防渗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卸料大厅、炉渣坑、地磅区、综合水泵房、空压站、冷却塔、生化池等一般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制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包括大气沉降、垂直入渗、地面漫流等。通过采取生产废水输送管道可视化、分区防渗、废气治理、设置事故池、制定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5)声环境:拟建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焚烧炉、汽轮发电机组、空压机、冷却塔、泵、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6)固体废物:拟建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在厂区内设有飞灰仓、飞灰固化车间、飞灰养护车间等,对飞灰采用水、水泥和螯合剂等原料采取固化-稳定化处理后优先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3条中的相关要求进入高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豁免管理清单,经处理后满足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等要求对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含量、重金属浸出浓度等定期进行采样监测。炉渣外运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沼气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厂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化学水处理系统废滤料和废树脂、活性炭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置;废布袋、废矿物油、空压站产生的废滤料、化验室废液等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7)环境风险:拟建项目综合环境风险潜势为Ⅲ级,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主体关键装置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进行集中监视和控制,在DCS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能进行紧急停炉、停机操作;对焚烧炉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进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氨水储罐、柴油储罐等设置围堰;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系统;设置1座容积1232立方米污水处理站调节池、1座容积14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和1座容积400立方米事故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采取上述措施后,拟建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碳排放: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评价(试行)》推荐的公式计算拟建项目碳排放总量为11.2万吨二氧化碳/年。拟建项目属于生物质能发电行业,为可再生能源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类项目,环评参照同类项目核算的自愿减排量进行类比分析,拟建项目的碳减排量为2.54万吨二氧化碳/年。 (9)人群健康:拟建项目运营期间评价范围内汞、镉、铅、砷和二噁英在经口摄入土壤暴露、皮肤接触土壤暴露、经呼吸摄入暴露途径下,总致癌风险值均小于标准值10-6,非致癌效应危害商均小于标准值 1.0,评价认为人群健康环境风险可接受。 (10)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分别为39.5吨/年、158.02吨/年、13.17吨/年;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58吨/年、0.25吨/年。 | 重庆市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