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意见的通知
渝环规〔2023〕5号
?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两江新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中增加“违反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 |
报告书 |
2或者3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
设施建设情况 |
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建设 |
1 |
按照环评要求部分建设 |
2或者3 | |
未建设 |
4或者5 | |
关键信息情况 |
未如实记录环保手续信息、工程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验收监测信息、环境保护设施信息等其中一项 |
3 |
未如实记录上述五种信息其中二项 |
4 | |
未如实记录上述五种信息其中三项及以上 |
5 | |
关键内容情况 |
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 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等其中一项 |
3 |
缺失上述四种关键内容其中二项 |
4 | |
缺失上述四种关键内容其中三项及以上 |
5 | |
验收结论情况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等其中一项 |
3 |
存在上述三种验收结论错误情况其中二项 |
4 | |
存在上述三种验收结论错误情况其中三项 |
5 | |
其他资料情况 |
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
3 |
存在伪造上述三种其他资料情况其中二项 |
4 | |
存在伪造上述三种其他资料情况其中三项 |
5 |
“违反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