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580 | [ 发文字号 ] | 渝环〔2025〕127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扩大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在实施《重庆市国四国三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渝环〔2025〕68号)规定的补贴措施基础上,扩大对提前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的补贴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扩围淘汰补贴的申请条件和时间要求
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范围从“在我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扩大到“在我市中心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含万盛经开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申请条件:(一)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距离国家强制报废期限1年及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前述柴油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将其车辆交由我市辖区内经市商务委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二)在我市上述各区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柴油货车。2025年1月1日后变更到我市上述各区的不在补贴范围内。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在补贴范围内。(三)机动车属于国三排放标准汽车。(四)机动车属于轻型货车。(五)申请时间2025年8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即止)。车辆报废时间、注销时间和初次申请时间均应在此时间范围内。
二、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扩围淘汰补贴的审核
对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扩围淘汰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时,报废车辆在2025年1月1日前在我市上述各区注册登记且当前注册登记地属于上述各区的,通过审核。其他审核规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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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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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