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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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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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9年修订)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提高审批效率,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进行修订。
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审批。
四、对应《目录》,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由涉及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协商一致后审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审批机关,协商审批应当由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产排污环节所在区县或者承受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区县所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五、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助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认真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抓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等政策要求,建立环评文件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环评文件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人员行为。强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靠前服务,提高评估服务效率,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
六、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仪器设备,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在现有基础上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后,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七、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台账与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未验先投、久拖不验、无证排污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纳入日常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八、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中出现错误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进行纠正。对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暂时上收其部分或全部环评文件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应当对有关区县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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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目录(2019年修订)
审批层级 项目类别 |
生态环境部 |
市生态环境局 |
区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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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水利 |
1.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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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二、能源 |
3.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4.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5.电网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6.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8.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
1.火电站(单纯技术改造[指不新增规模、产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下同]除外;机组调整,如背压改抽凝或抽凝改背压等不属单纯技术改造范畴); 2.燃煤热电站(含热电联产,单纯技术改造除外;机组调整,背压改抽凝或抽凝改背压等不属单纯技术改造范畴); 3.±40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22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 |
其他 |
三、交通运输 |
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 10.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11.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
4.新建运输机场,一、二类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5.新建高速公路; 6.新建铁路项目(属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
其他 |
四、机械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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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以上4类项目单纯技术改造除外); 9.铅酸蓄电池(单纯技术改造除外); 10.新建未进入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的电镀项目。 |
其他 |
五、轻工纺织 |
/ |
11.有制浆(含废纸制浆、外购浆板制浆)工艺的造纸(单纯技术改造除外,纸制品制造除外); 12.有印染工艺的纺织(单纯技术改造除外)。 |
其他 |
六、原材料 |
12.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13.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
13.炼铁炼钢(单纯技术改造除外); 14.有色冶炼(火法、湿法、电解法等;含再生冶炼、氧化铝生产;单纯技术改造除外); 15.新建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 16.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新建黄金采选项目; |
其他 |
17.除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以外的炼油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18.新建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19.新建、扩建化工(日用化学品[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68”中类]生产、制造除外)和化学合成制药项目(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除外),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化工技改和化学合成制药技改项目(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除外)。 |
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审批本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17、18项以外的所有化工和化学合成制药项目;其他区县审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化工技改和化学合成制药技改项目,审批日用化学品生产、制造类项目。 | ||
七、城建社会事业 |
20.大型及以上主题公园; 2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22.主城区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23.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24.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设施(单纯技术改造除外); 25.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项目(企业自行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
其他 | |
八、核与辐射 |
14.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15.放射性:铀(钍)矿; 16.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
26.电磁辐射项目:100千瓦以上广播电台、差转台项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 27.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28.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其他 |
九、涉密工程 |
17.绝密工程:全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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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十、其他行业 |
18.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罐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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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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