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的通知》(渝环规〔2024〕8号)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的通知》(渝环规〔2024〕8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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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2023年10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等9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2024年3月25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编制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的函》(渝司函〔2024〕52号),要求“逐一明确由乡镇(街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3种情形的详细目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和《关于编制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的函》(渝司函〔2024〕52号)相关要求,我局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清单》。《清单》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经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起草了《清单》。《清单》共4张(按照市司法局要求,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分别编制清单),分别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因2023年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我市空气质量方面扣分较重,本次清单内下放行政处罚权9项中涉气的5项暂纳入,后续可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其余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确定了5种情形。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围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确定4种情形。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确定了6种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和4种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确定了符合多项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在裁量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