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渝环规〔2022〕2号,以下简称《环评联动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将重庆作为全国6个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在试点城市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及优化环评分类管理方面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
为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发挥试点带头作用,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现“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同产业园区环评联动政策融合,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印发《环评联动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意义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产业园区,其入驻的建设项目分类简化、优化环评手续办理要求,促进建设项目环评提速增效,同时放管结合,协同推进产业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文件实施有利于减少企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更快更好推动建设项目落地。
三、主要内容
《环评联动实施方案》主要对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实施条件、联动具体内容以及保障措施予以了规定。
(一)明确了实施条件。
文件从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两方面给出了联动实施的适用范围。产业园区应是合规产业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所属区县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产业园区有环境容量;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环境准入要求。
(二)确定了联动内容。
按照国家及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产业园区,其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分类优化环评手续办理要求,具体如下。
1.进一步用好已有政策。
一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分类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批复立等可取。
三是对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型小微企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实行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建设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2.“两简一优”深化联动举措。
一是简化建设项目评价内容。对环境功能区判定、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依托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可行性分析、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等4方面内容可予简化,具体为: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结论;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内容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监测数据和相关内容,但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建设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稳定运行的,建设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再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对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可直接引用符合性的结论,建设项目环评只需着重分析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的符合性。
二是简化公众参与。免予开展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第一次公示,相关公示内容纳入第二次公示;第二次公示方式简化为网络平台和报纸,免予张贴公告,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压减为5个工作日。
三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对纳入《环评联动实施方案》确定的8大类10小类污染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受理公示相应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
3.加强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数据共享。
一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环境要素对产业园区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梳理产业园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清单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等情况并及时公开共享。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编制时可直接运用,大幅节省监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二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监管,通过例行监测、执法监测以及指导相关产业园区开展自动监测等手段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可控。
4.细化排放总量管理。
一是要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园区内与规划环评核定环境容量挂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台账。
二是建设项目分类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要求。对于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属于重点行业(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执行;属于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需取得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来源或替代削减方案意见。
5.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
一是对打捆开展环评的建设项目,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二是按《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76号)持续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联办”。
(三)提出了保障措施。
为保障《环评联动实施方案》更好地落地实施,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产业园区、建设单位相关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和实施工作,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