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条件增加 差异化措施更细 免于处罚条件更明
重庆加强版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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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简称《方案》)。这标志着我市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方案》要求,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340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2020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因地制宜细化监管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印发《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
“《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既提高了执法效能,又减轻了企业负担。它能让我们把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21年6月底,重庆清单内企业合计4340家。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19919家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769个,立案处罚39件,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减免行政处罚326次。
“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相关负责人强调,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日常工作中,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企业开展随机抽查监管。
正面清单管理持续加强
为什么说这次推出的正面清单是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加强版?
今年纳入正面清单有五项条件,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三是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四是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近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五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企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从纳入条件看,总体来说是“扩容”的。
比如,最后一项纳入条件是新增的。而去年纳入条件为“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根据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纳入。”今年则改为“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
“此外,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的差异化监管措施进一步得到细化。”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同时,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
同时,相比疫情期间执法正面清单执行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今年推行审慎处罚,免于处罚的条件更明确了。《方案》规定,正面清单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具备以下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是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的;二是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是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的。
有审慎处罚,自然也会严惩环境违法。《方案》同时规定,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生态环境局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正面清单的过程由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进行,不涉及企业申报批准。这项制度没有改变企业环境守法的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履职要求,不是准许企业从事特定活动,也不是确认企业具备某种特定资格、身份,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方案》要求,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对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提出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同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正面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及时汇总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数据,并研究逐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并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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