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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

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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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2014年12月23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14〕6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02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管条例”),建管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法和建管条例对重大变动、重大变化均未做界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

二、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九条内容,第一条规定文件制定的目的。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哪些环节可以申请、开展界定。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申请重大变动界定应提交申请材料的份数及内容要求。第四条规定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的时限要求和工作程序。第五条规定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反馈审查意见的时限要求和环保部门职责。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哪些变化原则不界定重大变动。第七条规定界定为重大变动和非重大变动的项目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第八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意义

《通知》为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问题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