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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可免罚

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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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等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5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

《通知》明确,《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自2021年10月23日实施。可享受免罚“特权”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知》严格界定了适用情形和要件,只有符合条件才不予处罚。

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类型就包括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等7项适用情形。

“但‘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对适用《通知》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机构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指导、教育、约谈、告诫等柔性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引导企业自律,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开展各类执法活动。”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还将进一步规范实施的程序,一是依法调查取证,环境执法机构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二是加强督促整改,对于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三是严格案件审查,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环境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并集体审议决定。四是规范过程记录,环境执法机构要做好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确保有据可查。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可按照程序在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法定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进一步予以细化,并按规定执行。

附件: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


附件

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

序号

处罚类型

适用情形

相关依据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八条。

2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4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

5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

6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7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实施本清单第1至6项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八条。

10

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

1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

12

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1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14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显发生扬散的;

15

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