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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新升级

日期:2021-05-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我市在原《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和《重庆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方案(试行)》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继承2017年以来开展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取得的经验,综合研究形成《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印发实施并全文公开发布。

《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生态环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固化了督察程序和规范、界定了督察权限和责任,为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健全完善我市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夯实法制基础,是我市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基础性、引领性和操作性制度安排。《实施办法》将督察对象从原来的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扩展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明确了我市生态环保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和驻点督察四种方式。

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加大鼓励激励力度

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的顽瘴痼疾,存在治理难度大、整改周期长等问题。为鼓励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自我加压、积极履职、依法履责,《实施办法》创新实行容错纠错机制,针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担当尽责且成效明显,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逆因素影响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以及对自我加压、严格工作目标要求且正确履行职责,但因难以预见因素,导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此机制。

此外,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出台了《生态环保激励实施细则》,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本次黔江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武隆区5个区县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获得奖励支持,分别获得200万元奖励资金,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中得到加分。

靶向聚焦突出问题,点穴式开展专项督察

点穴式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具体组织形式、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察方式包括听取专题汇报、调阅相关资料、走访问询、调查取证、实施约见或者约谈等。

专项督察结束后,及时形成督察报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相关责任追究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涉嫌犯罪问题等方面的移交移送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办理。

定期披露负面案例,强化暗查暗访成果运用

为全面深入排查整治长江、嘉陵江、乌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统筹组织四级河长常态化开展巡河巡查工作,常态化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项目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交办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明查暗访,组建专项工作组开展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暗查暗访暗拍工作,由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0个部门执法机构按职责常态化执法监管巡查。

暗访成果将适时在媒体平台曝光披露,同步宣传报道成效经验。每季度制作生态环境问题暗访专题片在市政府常务会上播放,适时汇总编辑制作生态环境警示片在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全市性大会上播出,发挥负面案例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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