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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日期: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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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记者从《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市于近日正式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规定了8种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悉,2015年12月,重庆被纳入全国7个试点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方案》,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探索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如何定义生态环境损害?市环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据了解,《方案》规定以下8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关于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方案》明确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实施委托修复的,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此外,《方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题、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