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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日期: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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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重庆市环保局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市环保系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拟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据了解,“十条措施”中明确全市环保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标;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环评、设计施工、污染治理及运营单位和环保产品、设备;不得滥用权力设置或变相提高外地环境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业门槛;不得随意干预企业依法经营活动。建立环保权力清单,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环保责任清单,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既要严格环境准入又要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建立涉企环保政策清单,实现涉企政府信息集中公开。

  

环保行政审批一律实行“网上办”和“一次办”,推行“扫码办事”,加快实施“全渝通办”,让企业少跑路;逐项编制并公开环保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实行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限时办结制、文明服务制;行政审批申请和决定通过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和送达。

  

在环保审批方面,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取消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备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确认、建设项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竣工验收以及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企业认定等系列环保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层级;除跨区域夜间作业审核由市环保局实施外,其余由区县环保局行使。对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网上备案,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分别压缩至20个、10个工作日(法定公示期均除外);环保部门要主动参与到投资项目立项、可研(核准、备案)、初设等前端环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已开展环境要素质量现状统一监测和评价的,入驻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时,在满足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直接引用已有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按规划环评意见简化。

  

在监管执法方面,“十条措施”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环保选择性执法;实施环保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服务发展体现在环保执法的全过程。制定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严格落实环保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公平竞争环境;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的不合理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提供的证明一律取消。

  

另外,在收取费用方面,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停止征收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保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委托的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费用,由环保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环保行政审批一律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