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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巴南区反馈督察情况

日期: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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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4月11日至4月30日,重庆市第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巴南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7月19日向巴南区委、区政府进行了反馈。重庆市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李强通报督察意见,巴南区委书记辛国荣作表态发言。反馈会由巴南区委副书记、区长何友生同志主持,督察组副组长唐幸群,督察组有关人员,巴南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2013年以来巴南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巴南区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断压紧压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突出环保责任担当,建立健全了区政府—部门—镇街(园区)—村(居)四级监管网络,对生态环保工作履职不力的22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纪律处分或组织约谈。推进环保制度建设,出台相关环保政策、制度文件38项,生态环保工作的“四梁八柱”制度体系逐渐形成。

注重绿色发展保障。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2.2%,超出GDP年均增长率20.8个百分点。强化全域环境管控,不断扩大禁燃区至11.4平方公里,并通过招商环保会审制度,“一票否决”20余个投资超亿元的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绿色环保产业,积极推进11家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完成24家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停。

强化污染防治攻坚。紧盯中央环保督察整改,53项整改任务已完成销号52项。深入推进“五大环保行动”,一品河和黄溪河黑臭水体彻底消除。完成18家企业VOCS治理和40个扬尘控制示范工地(道路)创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全部关闭搬迁,10.74万头存栏生猪当量污染治理任务全面落实。完成18家关停涉重企业场地风险评估,清挖重金属废渣8751立方米。

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477件(其中查封扣押5件,限产停产4件),罚款1627.75万元;移送刑事案件16件,立案13件,判刑8件。

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7年,巴南区城区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85天,与2013年相比增加85天,二氧化硫、PM10(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64.9%、27.7%、37.7%。长江巴南段水质稳定保持在II至Ⅲ类,境内7条河流10个断面水质达到水域功能要求,其中一品河鱼胡桥断面和百节堤坎断面水质优于水域功能标准。全区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43.8%和40.8%,人均公园面积22.59平方米,居主城区第一,荣获“山水园林城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巴南区高度重视重庆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工作,全区上下统一思想、端正态度,严查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截至5月31日,督察组交办的247件环境投诉举报已全部办结,责令整改287家,立案处罚92家,罚款109.6万元,约谈6人,切实做到边督边改、立行立改。

督察指出,巴南区地处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区和三峡库区库尾,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虽然近年来全区生态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存在差距。从与干部谈话和走访问询情况看,一些部门负责人存在“闯关”“过关”思想,对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艰巨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以及自身生态环保工作责任的认识不到位。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要求有降低现象。《“大美巴南”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80%以上,其标准低于《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到2020年,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82%以上的目标要求。

工业园区环保管理不到位。区经济园区和麻柳沿江开发区未纳入2017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花溪街道和鱼洞街道未落实花溪组团和金竹园区的环保监管职责。花溪组团应于2011年编制完成的跟踪环评工作至今未完成。

日常考核结果运用不合理。部分镇街2016年度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和“大美巴南”上下半年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结果逻辑关系不匹配,存在“轻过程、重结果”现象。

二是水环境保护存在短板。2017年花溪河石龙桥断面和敬老院断面水质为劣Ⅴ类。五布河箭桥断面和砖厂断面,以及一品河抽水站断面水质为Ⅲ类,虽达到水域功能要求,但相比2013年Ⅱ类水质有所降低。

水污染治理压力大。花溪河流域范围内小企业、小作坊治污设施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问题较突出,污水散排、直排时有发生。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处理设施及二三级配套管网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彻底,一些污水未经处理溢流或直排外环境。

基础设施建管滞后。鱼洞污水处理厂(一期)和李家沱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已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丰盛、二圣、石龙、双河口、天星寺等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不足40%。海棠污水处理厂污泥堆存不规范,进水主管网破损。石岗污水处理站加氯设施、挂帘情况不佳,未及时进行检修维护。

 

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部分镇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个别水质指标不理想。个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雨水排口、停车场、鱼塘等潜在污染源。

三是大气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2017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85天,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93天年度目标任务,PM2.5(细颗粒物)是造成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且与2013年相比,二氧化氮浓度有所上升。

禁燃区管控不到位。李家沱街道所辖的2家小作坊长期无证经营,在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燃煤、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锅炉,且无任何环保治理设施,高浓度大气污染物直排。

“小散乱污”企业扰民突出。2017年“小散乱污”企业废气扰民投诉多达489件。个别区域小企业、小作坊环保设施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大量工艺粉尘、喷涂废气散排、直排外环境。

扬尘污染防控不紧。部分土石方工地喷淋降尘、裸土覆盖、渣车冲洗等设施使用不正常,降尘效果不佳。花溪走马梁、龙洲湾渝南大道、李家沱巴滨路等路段存在运渣车未密闭运输、冒装撒漏或带泥上路问题。

四是土壤及自然生态保护存在漏洞。辖区建筑垃圾消纳能力趋于饱和,加之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以致南泉、鱼洞、麻柳嘴等镇街有多个“野渣场”长期存在,非法侵占土地面积700余亩,倾倒建筑生活垃圾80余万方。

矿山治理进展滞后。82家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中,只有24家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整治率仅29.3%。市级下达的2家企业关闭整治及复绿任务至今仍未完成。

“四山”准入管理不严。区级有关部门批准1家企业的厂房主体建筑设在“四山”禁建区内,不符合《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

小水电生态流量保障不够。33座已建小水电站均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部分河道下游出现明显减水或断流现象。五布河和一品河干流水电开发建设强度大,因多级电站截流,影响下游水生态环境。

五是其它领域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环评制度执行有漏洞,仅“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就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25起。公路物流基地规划批复面积约11平方公里,其中约1.3平方公里跟踪环评未完成。

“小散乱污”企业监管不严。南泉、界石等镇街城乡结合部“小散乱污”企业集中,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督察期间共受理有关投诉30余件。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有差距。禁养区有畜禽养殖死灰复燃现象。个别畜禽养殖场存在未批先投、擅自改变工艺、违法排污等问题。

污染投诉量上升明显。12369环保举报受理案件总数由2016年的1043件上升至2017年的2054件,同比增长达96.93%。其中噪声投诉成为群众环境投诉热点,占投诉总量近五成。

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辖区11家化工企业中,仅3家进入工业园区。个别化工企业日常环保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相关工作管理数据缺失,危险废物临时堆场“三防”措施未落实等问题。

督察要求,巴南区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全市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员大会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整体向好,把“绿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让绿色成为巴南“名片”。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联防联控联动机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区级环保督察工作,优化环保考核奖惩制度,狠抓落实,逗硬管理,真正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

从严压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责任。加大环保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投入,着力补齐流域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方面的短板。强化“四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安全保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整治、环评政策落实等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重点区域、流域存在的“小散乱污”环境问题。

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管理、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环保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环保问题不整改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督察强调,巴南区委、区政府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将按有关规定移交巴南区委、区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