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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通报两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日期: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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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重庆市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持续扎紧环境监管执法的笼子,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截至2月底,全市环保部门已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81件,罚处金额达1180余万元。日前,市环保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两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人称,2017年全市环保部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办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当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

沙坪坝区一酸洗作坊违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土壤环境

1月5日,沙坪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该区石井坡街道砖瓦窑188号区域巡查时发现,原特钢临和金属加工厂内存在一处酸洗加工作坊,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进入作业处一地下废水池。

区环保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原特钢临和金属加工厂负责人和该作坊工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作坊实际经营者为黄某(未在现场)。当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该作坊5名工人逃离。

为准确核实该作坊环境污染情况,区环保局会同石井坡街道于1月9日再次来到该作坊内,并对该作坊地下废水收集池进行现场开挖检查。开挖作业后发现,该作坊地下废水收集池为预埋的一个直径约2米、深约1.5米的塑料桶,且塑料桶边缘有生产废水溢流痕迹、周边有积水,溢流的生产废水直接进入土壤。

区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当即对该作坊浸入土壤的积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积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镉分别超标13.8倍、25.4倍、431倍;总镍、总铜、总锌分别超标107倍、677倍、136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该作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区环保局于1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区公安分局,目前该案件正在立案侦查和补充证据中。

荣昌区查处一起非法向雨水井倾倒生产废水案件

1月18日,荣昌区环保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安富街道通安河河段水质疑似遭受污染,水面呈红色。区环保局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并对周边环境排查后发现,安富街道绕城路与三矿井交叉路口对面人行道雨水井和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区外家具门店人行道雨水井均有红色不明液体倾倒痕迹,系人为故意肇事。

区环保局随即联合区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经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并查证,1月17日下午,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动公司”)负责人卢某某联系车辆渝C692XX驾驶员罗某,为红动公司转运一批喷釉废水。罗某供述称,自1月17日20时至1月18日2时,共驾驶车辆转运红动公司喷釉废水至以上雨水井实施了3次倾倒,倾倒量约9至10吨。

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对红动公司循环沉淀池内废水、雨水管流入通安河交汇处废水、运输车辆内残留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并于1月20日、22日出具了两份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采样监测废水中均检出六价铬和总铬,且二者均超标3倍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案件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区环保局于1月25日正式将整理完毕的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区公安局,区公安局于2月14日对红动公司负责人卢某某和驾驶员罗某实施了刑事拘留。3月13日,区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江津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