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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七部门合力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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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强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积极推进资源高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高矿业绿色发展水平。

云南是我国矿产种类最齐全的省份之一,素有“有色金属王国”和“磷化工大省”之称,全省共发现矿产157种。“十三五”时期,云南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投入资金29亿余元(其中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投入资金15亿余元),矿山地质环境持续改善。同时,绿色发展步伐仍需加快,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仍需进一步协调,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尚存差距。

着眼绿色发展对矿业开发提出的新要求,《规划》明确提出,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空间管控,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逐步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区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规划》从调整开发利用结构、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共4个方面,提出了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具体举措。

为切实增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实效,《规划》强调,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新建、生产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措施,将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重点抓实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矿山企业生态修复责任。新建和生产矿山要明确预防地质环境问题的措施,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二是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建立省、州(市)、县(市、区)联动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