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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

日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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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以下简称《销号办法》)近日出台。

为扎实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2019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验收评估办法(试行)》(简称《评估办法》)。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首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销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验收销号的组织、内容、程序等方面就行修改完善,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销号办法》。据悉,《销号办法》共7章19条。

“谁主管谁验收、谁主责谁牵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销号办法》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验收销号对象为整改实施主体已完成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整改验收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具体抓整改工作,落实验收销号责任。

根据《销号办法》,验收销号工作要在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坚持对标对表、严格规范、简洁高效的原则,全面、客观、科学、准确地评价整改工作成效。验收销号内容包括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治理工程落实情况,企业违法问题查处、整改和整改单位责任追究情况,工作制度、方案、规范性文件等长效机制建立落实情况等。验收销号程序包括审核资料、现场核查、走访群众、论证评估、形成结果、结果审议、结果公开、销号报备等8个步骤,各个步骤之间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确保验收销号工作程序规范、依规依法、实事求是。

《销号办法》明确了整改实施主体、整改验收单位和评估专家在验收销号过程中的责任与要求,整改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并实施长效监督机制,巩固整改成效,严防问题反弹;整改验收单位应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检验;评估专家要从严从细从实评估整改情况,客观评价整改工作成效。在验收销号过程中发现整改实施主体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及“一刀切”整改的,整改验收单位把关不严、影响整改成效的,验收销号完成后整改任务反弹且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