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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1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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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露天焚烧执法监管的建议》(第0613号)收悉。经法制委(法工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露天焚烧管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在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露天焚烧禁烧范围、种类、处罚额度予以了明确。

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和修正情况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并将我市近年来部分改革举措及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地方性法规加以确立,我市开展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工作。2017329日,《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61日起施行。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市人大于2018726日和2021527日分别就高污染燃料禁燃、交通污染管控、餐饮油烟污染管控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条例》在执行《大气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大气法》未明确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三、关于委托执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明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各区县(自治县)可以结合实际工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委托执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强化宣传、主动引导、严格执法,切实做好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同时,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和我市实际情况,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馈露天焚烧管控建议。

此答复函已经吴盛海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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