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0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丁世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市加大推行绿色保险的建议》(第0304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009年,我市作为全国试点省市之一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0年完成首单企业投保,2013年按照国家要求出台《重庆市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国家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研究,2018年5月,原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未出台。在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市主要通过政策鼓励、宣传引导等方式,大力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强化制度顶层设计,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立法层面。加强法治建设,将国家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在政策激励方面。2017年10月,原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单位制定出台《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提出对环保诚信企业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优惠等,大力引导企业投保。三是在规划引领方面。将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生态环境市场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我市正在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持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四是在金融创新方面。将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纳入我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一体推进。
(二)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强化左右联动、上下协作,合力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不断深入。在横向联动上,建立市级生态环境、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共享基础数据、不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及时互通信息,部门协作基础不断夯实。在纵向调动上,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工作分解落实到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定期、不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三)宣传引导不断深化。针对企业、保险公司、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等多个层面开展宣传、培训,不断增强通过保险分担风险的意识。一是选取涪陵、长寿、秀山等环境高风险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县,开展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宣贯我市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损害担责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政策要求。二是通过一对一走访等方式,多次与市内有关保险公司进行面谈,深入了解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是选取重点行业力求重点突破,2020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重庆银保监局,召集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和市内主要保险公司,通过面对面方式,进一步了解各方诉求或需求,并提出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四)研究工作有序推进。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技术规范。为更好推动指导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一方面,先后到江苏、青海等地调研学习,了解有关地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围绕事故预防、风险评估、索赔实效等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础研究工作,为我市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奠定工作基础。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特别是近三年投保企业逐年增加,2020年投保企业增至71家、涉及保费1.56亿元。此外,大渡口建桥工业园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创了我市工业园区公共区域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等有关市级部门、单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健机制、打基础、重宣传、强引导”,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多措并举,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抓手,切实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降低风险隐患,保障库区环境安全。
(一)持续开展探索研究和宣传引导。将组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方式比较分析、保障范围和限额对比、激励约束政策机制梳理等系列研究,进一步加大有关法规政策宣贯力度,通过广泛、深入调研,了解企业及保险公司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此外,在每年的重点企业环境保护指导督促专项行动、环境行政执法等过程中,突出政策宣传引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风险分担意识,持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政策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将要出台的环境信用评价条例,适时修订完善《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强化投保企业信用评价加分等激励引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共享,突出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涉企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支持深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优化完善保险理赔工作方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保险公司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特别是在发生污染事故后,督促保险公司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投保企业积极开展施救和定损工作,对可以确定的损失部分根据保险责任予以先行赔付,提高理赔时效、缩短理赔流程,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作用。
(四)引导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指导保险公司丰富保险条款,给予企业更多投保选择权利。同时加强对承保公司保后监管,督促承保公司按合同开展风险管理,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积极跟进落实国家政策举措。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国家层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固废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管理办法。我们将结合重庆实际,依法依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以点带面持续推动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
此函已经吴盛海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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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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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李琨
联系电话:89181810,13737713637
邮政编码:4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