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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互动交流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1-00988 [ 发文字号 ] 渝环函〔2021〕25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86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谭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深化环保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第08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始终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直接造成或可能间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以2020年为例,全市共发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757件,罚款10936.91万元。全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查处5类重大案件122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4件,查封扣押45件,责令限产停产19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4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0件。通过严格执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

二、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裁量基准

一是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明确了170项执法事项,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推动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一是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是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是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是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是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明确了3种情况可以免于处罚,7种情形应当从轻处罚,10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和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配合程度、违法动机、后果影响、整改情况等,经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处室负责人、调查处室分管队领导、法制处案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法制处负责人、法制处分管队领导六级审核后,由总队长签发处罚决定书。

三、合理采纳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或组织听证的,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复查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之一。

四、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安排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市环保系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继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等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二是制定《关于印发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积极推动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切实减少和规范对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市清单内企业共4381家,2020年全年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非现场检查清单内企业1.2万余次。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三是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帮扶指导企业,2020年在执法中批评教育企业3812家,责令整改3945家,企业承诺整改2141家,约谈企业923家。

五、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对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对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直接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进一步细化裁量基准,2021底前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是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2021底前建立相关制度,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四是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20216月底前建立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明确严格的清单编制、审定、公开程序,并实施动态调整。

此函已经吴盛海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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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8521112

邮政编码: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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