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环保执法行政复议的建议》(第0721号)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的规定,我市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仍为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所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所属的参公事业单位,而非其内设机构。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也未与其所属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行局队合一。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规定,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作为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授权对外以自身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对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由直接管理该机构的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为确保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2017年12月15日我局修订出台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渝环〔2017〕241号),对我局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及执行进行了全过程规范。同时,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印发了《重庆市区县环保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指南》(渝环办〔2018〕564号),强化对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机构分设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办案人员配置,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同时,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市政府令第2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0号)规定,严格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防止出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同时以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身份出庭应诉。
此函已经辛世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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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 ???
联系人:阳春 ?
联系电话:13883575870??
邮政编码:4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