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80号建议的函
奉节县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建议》(第0980号)收悉。经与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九十年代中后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国家启动了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各省市抢救性地划定了一大批自然保护区,为保护各地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发挥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抢救性划定时较为匆忙,管理比较粗放,规划缺乏科学性,部分人类活动强烈的区域也被划入了自然保护区,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增加了难度。为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市政府要求,市环保局会同我市自然保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从2011年开始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功能区优化调整。至今,已有奉节天坑地缝、巫山江南、武隆阳水河、涪陵大木山、江津四面山、巫山湿地、开州澎溪河、渝北华蓥山、北碚茅庵、丰都南天湖、黔江小南海、彭水茂云山、城口大巴山、南川金佛山等14个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完成了优化调整。
2012年,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和市政府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58个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调查、核查确认和界线空间矢量化工作,形成了全市所有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功能区界线矢量化电子图集、科考报告和总体规划文本。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发布了全市51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界线以及功能区核查结果,为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打下了基础。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指出:“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从2015年开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采砂采石等禁止类项目进行清理,要求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建设项目限期退出,查处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并责令整改。
二、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功能区优化调整。国务院和市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申报条件、调规要求、审查程序均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指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1 号)也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严格时限,严格标准,预先报备,出入平衡。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缓冲区和核心区的范围与面积”。
《关于下放和取消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要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5日内,由省级环保部门向生态环境部备案。对调规存在问题的,生态环境部将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甚至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因此,市环保局在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查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将继续会同自然保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因划分不合理、满足调整条件和要求的自然保护区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和程序,统筹、稳步推进调规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自然保护区工作不断面临新挑战和新问题,为了依法解决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除向国家相关部门呼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外,目前正在组织编制《重庆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拟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为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此函已经辛世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肖芸香,联系电话:89181963,邮政编码:401147。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