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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函

日期: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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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吉富委员:

首先感谢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保障饮水安全的建议》(第009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始终将饮用水源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加以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饮水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在部门“三定”职责中分别就保障饮水安全的各个环节明确界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会同城管、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源地的工业污染、生活污染、排污口设置、农业种养殖污染和船舶交通污染等污染的综合整治和监督管理。二是城管部门负责对城镇集中供水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行使对集中供水单位的行业监管职权。三是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供水单位末梢水的卫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对饮用水生产的前端(水源)、中端(制水)和后端(产品)的全过程监管,我市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全过程监管体系。四是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

(二)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质量标准。目前,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进行监管,自来水厂末梢水质量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监管。

(三)强化部门协同,共保饮水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局开展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基础信息调查,建立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基础数据库;规范划定了142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上报市政府批复;指导各区县完善标示标牌建设、编制不达标水源地整治方案;会同市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开展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加强了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监管,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监测和日常巡查;指导、督促各区县政府、供水单位完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加强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

正如您所反映,目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的部分水源地缺少标识标牌、隔离防护设施,部分乡镇缺乏备用水源及有效管理,部分乡镇蓄水设施简陋,供水设施缺少专业维护和监管等问题仍然存在。下一步,我局将针对以上问题,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加强管理并指导全市各区县继续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一是今年我局已启动实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计划今年完成全市20%的乡镇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勘界、污染整治和标示标牌、界碑、隔离防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一源一档、应急预案编制等管理工作,今后将逐年制定目标加快实施;二是市水利局已组织市内专家对全市城市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全市备用水源规划建议,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2017﹞178号),指导、督促区县做好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建设;三是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作为重点,摆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突出位置,研究探索将水费回收率、水质达标率、水价补贴和维护经费到位率等管理指标,纳入地方逐级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责任书和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街道)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促进各地向“建管并重”“以管为主”的方向转变;四是进一步发挥企业作为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将企业化经营作为运营管理的优先选项,通过特许经营、委托管理、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模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的运营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