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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2021年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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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6月、7月、8月、9月分四批发布典型案例共40件,现发布第五批典型案例10件。本批典型案例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偷排含有毒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故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水污染及养殖污染等8个类型。分别由大渡口、九龙坡、合川、永川、铜梁、垫江、忠县、彭水等8个区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

本批10个典型案例各有特点,一是展现“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合侦办模式,多管齐下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如李某生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和邬某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二是司法鉴定和评估等专业技术手段破解取证难题。如邬某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三是依靠群众力量,打击隐蔽排污行为。如红蜻蜓(重庆)植物油脂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和垫江县陈某科涉嫌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四是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如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排放有毒酚类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和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犯罪案。五是充分运用“组合拳”,打击和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如红蜻蜓(重庆)植物油脂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六是一个主体多个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罚。如重庆康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未运行等环境违法案。七是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如忠县三力吊装有限公司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水污染案。八是部门联动快速处置,杜绝水环境污染。如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漏排养殖废水案。

下一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重庆市2021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第五批)

【案例一】

李某生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9日,李某生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通过诈欺手段,以将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且指使他人倾倒铝灰,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本案移送合川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现已对涉案5人实施逮捕。

【调查处理】

2021年1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线索,钱塘镇某企业内有人非法储存铝灰。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区公安局、钱塘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

经查,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峰公司)与重庆金斧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斧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金斧公司位于钱塘镇空顶村厂房用于存放铝灰。租约到期后翰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未如约清理贮存的固体废物且失联。另查明,2019年12月起,翰峰公司在长寿区、合川区等地租用有多处厂房用于贮存各地收运来的铝灰。

2021年3月8日,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铝灰危险特性开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人贮存、倾倒的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李某生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通过诈欺手段,以将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且指使他人倾倒铝灰,涉嫌“污染环境罪”,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合川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现已对涉案5人实施逮捕。

【案件启示】

一是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提高办案效率。合川区实施“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多管齐下,增全补齐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办法、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办法、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和生态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环保公安联合开展案件侦破,锁定相关证据,有效突破环境违法者心理底线,提高审讯效率。

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消除环境风险。1月29日发现贮存、倾倒物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当日即完成现场调查。钱塘镇人民政府在区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对贮存的铝灰和倾倒点位采取相关防治措施,妥善保存,第一时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是强化网格化监管,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金斧公司厂房已空置多年,犯罪嫌疑人选此地作为倾倒地的原因为该地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2018年,合川区建立“区政府-部门-镇街-村社”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全区不断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监管网络,为后续快速破获该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案例二】

邬某渐、常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渐、彭某鸿两人将四川省武胜县产生的一车20余吨含油危险废物倾倒在双石镇原西山监狱大坳田旁公路边山沟里,造成该处林地被污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GB/T 39792.1—2020),确认涉案场地中“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和“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下层土”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已对相关6人实施逮捕。

【调查处理】

2020年8月6日凌晨,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渐、彭某鸿2人将四川省武胜县产生的一车20余吨含油危险废物倾倒在双石镇原西山监狱大坳田旁公路边山沟里,造成该处林地被污染。经查,该含油危险废物来源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其承包商为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将固废处置业务转包给重庆佰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最后重庆佰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给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渐进行处置。

2020年8月10日,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该倾倒物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双石镇原西山监狱大坳田旁公路边倾倒点的土壤里的石油烃严重超标,相比环境基线值,涉案场地“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的石油烃超标3417%,“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下层土”的石油烃超标272%,土壤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

根据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中正(2021)环损鉴字第602号)(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永川区原西山监狱旁西山大坳田处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了应急清运和无害化处置,共计清运污染土120.12吨。

2021年7月9日,本案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金额共计889979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6人实施逮捕。

【案件启示】

一是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由于案件的突发性,跨区域倾倒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前期溯源调查的困难。因此,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了基础。

二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的恢复措施;量化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事件中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修复工程等费用支出,为本案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四是部门联动会商,保证程序合法,保障案件办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多管齐下,环保、公安、检察院联合开展案件侦破,锁定相关证据,有效突破环境违法者心理底线,提高审讯效率。

【案例三】

垫江县陈某科涉嫌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垫江县桂溪街道黄金村五组的陈某科废旧车辆拆解点,无任何防护措施进行露天拆解车辆,产生废机油渗入土坑,灰褐色(有刺激性气味、铁屑等)固体废物露天堆存。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将其灰褐色固体废物及其生产工具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地面黑色废矿物油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定意见,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案件移交垫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调查处理】

2021年9月1日,接群众举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赴现场核查,位于垫江县桂溪街道黄金村五组的陈某科废旧车辆拆解点,无任何防护措施进行露天拆解车辆,地面未硬化,场地自然形成的凹凸不平处土坑有废机油残留,场地下方雨水沟及农田处发现废机油痕迹,且场内露天存有一堆灰褐色固体废物。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联合调查锁定证据,对灰褐色固体废物现场称重,共计1056kg。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拆解点场地内1处土壤和拆借场地下方农田处的水进行了采样,县生态环境局将其灰褐色固体废物及其生产工具进行了查封扣押,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对地面黑色废矿物油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定意见,并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对这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

陈某科行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废矿物油,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3日将案件移交垫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固定证据。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生态环境部门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封锁案发现场,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

二是部门间高效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体现高效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于发现案情当日下午即启动联动,充分利用环保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发挥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三是实事求是,准确筛选测量固废重量,及时查封扣押。当场准确称定灰褐色固体废物重量,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当事人审阅确认后签字,第一时间将灰褐色固体废物及生产工具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最大限度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

【案例四】

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备损坏未运行,厂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水沟外排。监测结果显示该外排废水含有总锌和总镍。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2021年7月8日,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8月26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处理】

2021年6月10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对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备损坏未运行,厂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水沟外排。根据现场生产工艺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系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民警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6月初,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污水收集池提升泵及污水处理器已经损坏未修缮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监测结果显示该外排水含有总锌和总镍。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2021年7月7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2021年7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正式立案侦查。2021年8月26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本案使用暗管排放含总锌和总镍的重金属污染物,属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联合调查,确保了取证、调查阶段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行政刑事司法联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例五】

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

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废水通过厂区埋入地下的塑料管排入外环境。铜梁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原料储存间进行了查封。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排放的金属表面处理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其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犯罪。铜梁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进行移送,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目前司法鉴定机构正在对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调查处理】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7日对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兴办的摩托车配件生产项目,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废水通过厂区埋入地下的塑料管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原料储存间进行了查封。2021年5月31日,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危险废物特性认定的函》显示,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排放的金属表面处理废水属于危险废物。相关调查材料和证据表明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已涉嫌环境犯罪。2021年6月18日,铜梁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进行移送,2021年6月19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受案并决定对重庆智红机械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目前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运用了查封扣押、刑事移送、生态损害赔偿等手段,通过组合拳,严打环境犯罪行为,同时也对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二是对关键证据认定充分。对危险废物的认定,不仅有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还委托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土壤进行了检测,通过监测数据,使本案的证据锁定更权威、依据更充分。

【案例六】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排放有毒酚类物质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4日,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中转油站前的收集池内的油水混合物被抽至该公司雨水沟内后流经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流至下游一龙河内,导致河道内出现黑褐色油水混合物。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将本案移送永川区公安局。永川区公安局已依法对陈某乔、刘某政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正在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公司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工作。

【调查处理】

2021年3月4日,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安工业园区常规巡查时发现大安工业园区下游一龙河呈黑褐色,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溯源排查工作。经初步调查,将污染源头锁定为位于大安工业园区的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对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涉事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工人陈某乔、刘某政于2021年3月3日22时30分至22时50分左右使用一台抽水泵和一根抽水管将中转油站前的收集池内的油水混合物抽至雨水沟内(抽排量约7.62吨),经该公司的雨水排口后流经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流至下游一龙河内,导致河道内出现黑褐色油水混合物。

监测报告显示,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厂区雨水管网内、一龙河到大安工业园区约2公里处、渔箭滩断面挥发酚均超标,最高值超标117倍。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部门和涉事企业立即对污染河道进行应急处置,同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永川区公安局。目前,永川区公安局已依法对该公司工人陈某乔、现场负责的涉事车间主任刘中某政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排放的酚类物质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启示】

一是应急处置迅速高效,防止污染扩大。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河道异常,立即以“应急处置+溯源排查” 的模式同时开展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整合调度多方力量,在短时间内对污染河道区域设置拦截坝、投放药剂进行中和处置。做到既对污染河道进行清理处置,又将事发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做好取证工作。

二是行刑衔接机制顺畅,公安提前介入。在调查此次环境违法事件中,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提前介入,既有助于案件侦破,突破环境违法者心理底线,提高企业守法生产意识,又使得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公安移送前期得到更多交流,以便后续顺畅案件移送,全面提高移送效率。

【案例七】

红蜻蜓(重庆)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7日,红蜻蜓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经监测发现厂外污水排口动植物油类、悬浮物、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与污水处理站进口废水浓度基本一致,属于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罚款6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实施限制生产,并依法移交区公安分局实施行政拘留。

【调查处理】

2021年8月12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该公司长期在夜间排放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水。经过连续几天巡查蹲守,于8月17日夜间,发现红蜻蜓公司厂外污水排口有黄色废水排出,且伴有刺激性异味和明显热度,废水经金竹沟流入长江,在入江口江面上有明显泡沫。执法人员使用暗管探测仪、红外线热成像仪等技术装备锁定现场证据。

执法人员通过注水实验,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区域排水沟直接连接污水外排管网,生产废水可不通过污水处理站排口直接排入外环境。经对公司厂外污水排口、金竹沟入口、长江入口、污水处理站进口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厂外污水排口动植物油类、悬浮物、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标排放,各污染物浓度与污水处理站进口废水浓度基本一致,可以判定,红蜻蜓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的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不仅逃避监管排污,且严重超标,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罚款6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实施限制生产,并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分局,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实行有奖举报,依靠群众力量,打击隐蔽排污行为。对红蜻蜓公司的执法检查行动能够顺利实施,得益于举报人提供的明确线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为有针对性的打击高危性、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公众参与度,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明确了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奖励标准等。本案举报人可获得奖励5000元。

二是多措并举,从严执法。本案中,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对该公司逃避监管且超标排污的行为,综合运用了“责令立即改正”、“罚款”、“限制生产”、“移送行政拘留”等多种执法手段,在不同阶段发挥了不同作用,通过多种执法手段叠加,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威慑力,也提高了执法效能。

三是利用高科技手段锁定证据。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因排污口涉及长江,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执法人员连夜蹲守摸排,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辅助办案,抓住违法排污现行。该案中,外排废水伴有刺激性异味和明显热度,执法人员利用暗管探测仪、红外线热成像仪等高科技执法装备,锁定了废水的唯一性,使违法企业难逃法网。

【案例八】

重庆康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重庆康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未运行、危废暂存间内设置危废容器清洗水排放口、未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三个环境违法行为。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10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1年7月22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康华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康华医院存在三方面环境问题。一是污水处理设施中的二氧化氯发生器因故障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功能失效。二是在危废暂存间内设置危废容器清洗水排放口,且工作人员无法确定也无法证明清洗水去向。三是该公司未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康华医院存在的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危废贮存不规范、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三个环境问题进行立案,责令其改正,并分别作出了三项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罚款10万元、10万元、0.5万元,合计20.5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排污许可监督管理不断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细化了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彰显了排污许可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方式。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排污企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的体现,排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时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及时录入,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二是处罚倒逼整改显成效。康华医院在执法人员检查提出问题后,制定了整改措施,更新安装了二氧化氯发生器,也封堵了危废暂存间的清洗口,及时填报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医疗机构相对于一般工业企业,环保管理方面虽更为规范,但该案也给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近年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卫健委紧密配合,开展多次联合执法行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更加严格规范。

【案例九】

忠县三力吊装有限公司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忠县三力吊装有限公司在忠县东溪镇进行船舶维修过程中,将贮存在岸边一跳船内200升洗舱废水泄露流入长江水体,泄漏点废水流入的江面处、下游2.2千米的忠县钟溪大桥回水湾江面处,两处水面监测点位石油类浓度超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通过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专家评审定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调查处理】

2021年6月15日17:33分,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忠县支队”)接重庆忠县海事处电话通报“东溪镇神溪口船厂岸边罐体有废矿物油顺山水沟排入长江水体”有关情况,执法人员随即于18:20分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发现忠县三力吊装有限公司进行船舶维修,将一跳船贮存洗舱废水存放在岸边,舱内底部有残留物痕迹,原跳船内贮存的约200升洗舱废水泄露,通过山水沟流至长江水体,沟渠可见废水流经痕迹,泄漏点下游2千米的钟溪大桥回水湾处江面有可见漂浮油膜约300平方米。经对长江段面多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6月15日出具的《“6·15”长江忠县东溪镇神溪口油污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快报(第1期)》显示,泄漏点废水流入江面处、钟溪大桥回水湾江面处,两处水面监测点位石油类浓度均不同程度超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经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专家评审定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6.15忠县东溪镇长江江面油污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简表》,该事件定性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可量化直接经济损失为16790.3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计算罚款金额,忠县支队对该公司依法实施行政罚款3358元,并承担处置费用4020元;同时根据忠县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承担该事件造成的可量化直接经济损失16790.3元、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咨询费24000元。

【案件启示】

一是消除环境污染措施有效。忠县生态环境局协调调集吸油毡对江面油膜进行吸附处置,至当日20:30分左右江面油膜基本处置完毕;及时清理污染土壤。督导当事人清理沿途含洗舱废水土壤1.34吨;联合巡查值守。联合重庆忠县海事处、忠县港航中心应急处置人员巡查值守,确保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加强水质监测监控。连续4天加强江面监测点位水质采样监测与监控,未见异常。

二是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本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忠县支队依法对当事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忠县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与并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十】

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漏排养殖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部分粪污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排外环境后渗漏至下方溪沟中,导致路边产生少量黑臭污水。彭水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其限期将外排污染物进行清理或进行还田还土处理,并对其罚款1万元。

【调查处理】

2021年2月,彭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彭水支队)联合畜牧发展中心、彭水县新田镇政府对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附近的沟渠里有粪污废水流过的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对该养殖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经查,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厂区内建设有化粪池、沼气池,截至检查当天,化粪池尚未投入使用,养殖废水均由管道排入沼气池内。由于沼气池容量过小,部分污水从池内溢出,流入附近沟渠,造成污染。

针对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废水污染周围环境的行为,彭水支队责令其完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使用,于限期内将外排污染物进行清理或进行还田还土处理,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全程监督指导。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专业户增多,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镇街,按各自职能职责,协作联动,使案件办理更通畅、快捷。本案中监管部门全程跟进,督促当事人将沟渠中的粪污清掏干净,最大程度减小环境危害。

二是深化服务意识,体现柔性执法。本案考虑到其畜禽养殖规模较小,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轻微且及时进行整改,为认真贯彻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依据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对该养殖场予以从轻处罚,既警示教育了违法企业,又相对减轻了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