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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集自然保护地、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违法线索

日期: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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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10月下旬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地、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专项执法联合督导帮扶。为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现面向全社会征集违法线索。

一、违法线索征集范围

(一)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二)排污许可

1.无证排污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情形。

2.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主要包括: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情形。

3.违反自行监测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形。

4.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在排污口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方面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等行为。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

1.未批先建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已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5年,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等情形。

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未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等情形。

3.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

5.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

二、违法线索征集途径

(一)电话举报。号码:12345。

(二)来信举报。收信地址:两江新区嘉蓉路重庆环保科技产业园,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邮编:401120。

(三)微信举报。“重庆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右下侧“办事服务”功能“生态环境有奖举报”模块。

违法线索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通过来信和微信方式举报的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2020〕73号)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