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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新闻发布会实录

日期:2020-08-12


8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邀请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刘芹同志,就我市印发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聂廷勇(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布会。近日,我市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该清单全面划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对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为让广大公众更准确、全面地了解有关信息,今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相关情况。首先,有请刘芹总队长发布《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有关情况。

刘芹(发布人):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编制等有关情况。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权。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2020年3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指导目录》,要求各地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3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集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清理,进行细化、优化、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畅通社会监督反馈渠道,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今年3月18日,我市正式启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4月初形成初稿后,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的全程参与下,在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先后10余次向各区县人民政府、6个市级部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征求意见,邀请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3家法律顾问团队全程参与、逐条审核。7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政府审议。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提出7点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8月1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

二、主要内容及意义

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执法事项清单》共确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7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57项,行政强制事项13项;同时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编制《执法事项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

二是界定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明确依据。《执法事项清单》划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提出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明确了市、区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同时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的根本基础。《执法事项清单》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来讲,既是普法书,也是责任状。《执法事项清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归纳罗列出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法实施的170项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方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同时,逐项对执法事项对应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为后续统一工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基础,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按照《执法事项清单》确定的生态环境执法事项,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二是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上下功夫,推动实现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法定化。

三是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继续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兼顾监管力度和监管效能,坚决防止“一刀切”。

四是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聂廷勇(主持人):

感谢刘芹总队长的介绍,接下来是提问交流环节,请各位记者提问前先通报媒体名称。

上游新闻记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能不能谈一下具体提出了哪些要求?

张梅(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市印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抓好落实,坚持权责法定化,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具体提出了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执法事项、加强源头治理、合理区分职责、公开透明高效、抓重点求实效、凝聚改革合力等7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政协报记者:《执法事项清单》印发后,下一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如何具体抓好落实?

张梅(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今后,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推动《执法事项清单》落实为核心,强化依法监管,实施精准监管,提升监管实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企业诚信守法。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落实相关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学习研判,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利于辖区工作的执法事项清单并于年底之前印发;要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在制定清单时予以明确。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内执法事项,对照实施依据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及时移交执法权。切实落实行政处罚基准,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四是坚持科学高效。要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案件移交机制,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华网记者:《执法事项清单》中,由其他部门划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陈进(执法总队法制处):《执法事项清单》共170项,其中涉及到原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共162项,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划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的共8项。

新划入职责的这8项分别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1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部门2项,为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水利部门2项,为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划入3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4个市级部门将及时移交相关的执法事项,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联合划入职责的市级部门共同推进《执法事项清单》落地生效。

重庆电视台记者:我市的《执法事项清单》具体有哪些内容?

陈进(执法总队法制处):我市《执法事项清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梳理,对综合执法改革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了整合。同时,结合我市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

从行政执法事项确定情况来看,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48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28个、行政强制事项20个。我市《执法事项清单》结合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和重庆市地方法规规章予以整合,共确定170项执法事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57项,行政强制事项13项。

从法律法规梳理情况来看,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共计70部(其中法律15部、行政法规22部、部门规章33部)。重庆市在保留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实施依据基础上,还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69部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梳理(其中生态环境部门5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17部、农业农村部门22部、水利部门11部、林业部门14部)。

从事项内容划分上来看,可以从两个层级进行划分。按要素划分,可以分为建设项目类、许可证类、水类、大气类、噪声类、土壤类、固废类、化学品类、畜禽养殖类、生态类、辐射类、环境应急类、自动监控类、综合类14大类事项,从内容上看,绝大部分执法事项(162项,占比95%)是原来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职责事项。同时,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整合部门执法职责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将包括“违规设置排污口”等原来分散在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8项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纳入《执法事项清单》。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可分为“区县”、“市级”、“市级、区县共有”3大类。第一责任层级为“区县”的有124项,占比73%;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级”的有12项,占比7%;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级、区县共有”的有34项,占比20%。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57项,占比63%;我市《执法事项清单》第一责任层级为“区县”的事项占比73%;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有关要求。

聂廷勇(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今天发布会的提问环节到此为止,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综合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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