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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建立环境信用评价“红黑”企业名单制度

日期: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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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庆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联合制定的《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后简称《办法》),2017年10月下旬,市环保局公布了2016年度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市级参评企业名单,将498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纳入评价范围,这也标志着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按照《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这498家企业的评价指标包括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环境信用采用评分方式,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100(含)分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80(含)-100分(不含)为“环保良好企业”,60(含)-80分(不含)为“环保警示企业”,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其中,环保诚信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被评定进入环保诚信企业,给与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等多种激励性措施。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在退出“黑名单”前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为推动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我市于11月还举办了两期2017年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培训班,对498家市级参评企业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信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解读,重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信息综合管理及公示平台的信息填报及操作流程,环境信用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企业环境风险与社会化分担机制等。

  根据《办法》规定,被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参评企业,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环保部/市环境保护局/区(县)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国家/市级/区(县)级重点监控的、重污染行业内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等数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则鼓励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